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军人离婚需要的条件及手续

www.sdflyz.com 2025-06-03 婚姻家庭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推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需要离婚的,通常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依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可能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备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否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只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解决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是依据实质状况,当令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假如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当令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含: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需要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建议。”这里的“赞同离婚”,是指赞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需要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需要程序。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需要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状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他们赞同,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他们坚决不认可离婚的,部队可商请他们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应该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需要”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状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即这个证明是赞同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状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赞同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情况的证明。

Tags:

婚姻家庭热点
婚姻家庭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